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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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在蒐集資料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認為仍需要繼續蒐集資料,可以在期間屆滿前按照第二條第一項的程序申請延長。然而,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警察機關需要進行一項重大的遴選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人員資料。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在一年內蒐集這些資料。如果在一年期限結束前他們認為還需要繼續蒐集資料,就可以依照程序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 第三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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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