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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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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6條的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在蒐集資料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認為仍需要繼續蒐集資料,可以在期間屆滿前按照第二條第一項的程序申請延長。然而,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警察機關需要進行一項重大的遴選工作,需要收集大量的人員資料。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可以在一年內蒐集這些資料。如果在一年期限結束前他們認為還需要繼續蒐集資料,就可以依照程序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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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