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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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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 一、原因事實消失者。 二、蒐集目的達成者。 三、有事實足認不適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7條,如果以下情形之一是存在的,應按照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的程序,報請終止與第三方的合作關係,並立即告知該第三方: 一、原因事實已經不存在。 二、蒐集目的已經達成。 三、根據事實足夠確定,該第三方不適合從事此項工作。 資料來源: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7

  • 第三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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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7 條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