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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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7條,如果以下情形之一是存在的,應按照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的程序,報請終止與第三方的合作關係,並立即告知該第三方: 一、原因事實已經不存在。 二、蒐集目的已經達成。 三、根據事實足夠確定,該第三方不適合從事此項工作。 資料來源: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37
- 第三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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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