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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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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2. 2.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3. 3.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8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這條法條,當警察需要與第三人聯繫時,必須確保保密性並主動詢問第三人的資料收集情況。這意味著警察在與第三人接觸時應保護其隱私權,同時積極了解他們所蒐集的資料。 2. 如果第三人的陳述具有保全的必要性,並且經過他們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並保留錄音記錄。另外,交付的證據資料必須詳細說明取得的過程和方法。 3.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加以管理。這意味著這些錄音記錄或證據資料需要受到特定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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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8 條規定:「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