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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2.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證據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3. 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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