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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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8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這條法條,當警察需要與第三人聯繫時,必須確保保密性並主動詢問第三人的資料收集情況。這意味著警察在與第三人接觸時應保護其隱私權,同時積極了解他們所蒐集的資料。 2. 如果第三人的陳述具有保全的必要性,並且經過他們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並保留錄音記錄。另外,交付的證據資料必須詳細說明取得的過程和方法。 3.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加以管理。這意味著這些錄音記錄或證據資料需要受到特定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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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