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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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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
第三人
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
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後,予以錄音留存;其交付之
證據
資料,應載明取得之過程與方法。
第二項之錄音紀錄或證據資料,應依
第十一條
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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