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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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該條第一項規定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的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這表示警察需要定期評估第三人的忠誠度和信賴度,同時也要評估其工作成效是否符合預期。 2. 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第三人的工作成效未能達到預期,警察可以根據案情的狀況,加強對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的訓練。這意味著警察可以提供培訓或指導,以幫助第三人改進其蒐集資料的能力。 3. 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經評估後發現第三人的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已不適任,警察應停止其執行工作,並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報請終止合作關係。這表示警察有權終止與第三人的合作,如果第三人已不再適合執行相關工作。 根據法規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9條的解釋,可以了解到警察在遴選、評估和管理第三人蒐集資料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 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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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