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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應隨時考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2.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3.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停止執行,並依第七條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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