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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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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應隨時考
核
第三人
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
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狀況,加強其蒐集資料技巧及方法之訓練。
第三人之忠誠度、信賴度或工作成效經評估認為已不適任者,應
停止執行
,並依
第七條
報請終止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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