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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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0條,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的資料,應評鑑其可信性,並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資料欠詳盡,警察應告知第三人繼續蒐集,並在需要時給予適當的指導。 2. 如果資料足以證明特定人有危害或犯罪行為,警察應依法處理這些資料。 3. 如果經評鑑後證明資料不可信,則按照前條所規定的辦法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警察人員服務法及其修正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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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