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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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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
  2. 2.前項資料經研判認為可信,且具證據價值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資料欠詳盡者,應告知繼續蒐集;必要時,應予適當之指導。 二、資料足資證明特定人有危害或犯罪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3. 3.第一項資料經研判認為不可信者,依前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0條,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的資料,應評鑑其可信性,並根據以下方式處理: 1. 如果資料欠詳盡,警察應告知第三人繼續蒐集,並在需要時給予適當的指導。 2. 如果資料足以證明特定人有危害或犯罪行為,警察應依法處理這些資料。 3. 如果經評鑑後證明資料不可信,則按照前條所規定的辦法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警察人員服務法及其修正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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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0 條規定:「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