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准引用的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該條共分為三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的資料應注意保密,並進行專案建檔,並由專人按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這項規定強調了對警察遴選第三人及其蒐集的資料進行保密的重要性,同時也提到了專案建檔和專人管理的要求。 根據第二項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前項檔案文件不得提供給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這項規定強調了對這些檔案文件進行閱覽和提供的限制,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提供給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根據第三項規定,當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和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並載明啟封和傳閱的日期,然後由啟封者將卷面重新封存,並重新製作卷面封存。這項規定強調了對文件閱覽過程中的管理要求,包括由特定的人員進行啟封和傳閱,記錄相關的日期和簽章,以及重新封存文件的要求。 根據以上分析,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1條強調了警察遴選第三人及其蒐集的資料的保密性和管理要求,同時對閱覽和提供這些檔案文件的限制和相關的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
- 第三人名詞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規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