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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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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
第三人
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
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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