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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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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
規定支給
第三人
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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