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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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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2. 2.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警察需要支付第三人的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收取相關費用,然後親自將費用交給該第三人。這些費用的預算支應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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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