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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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警察需要支付第三人的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收取相關費用,然後親自將費用交給該第三人。這些費用的預算支應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人名詞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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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