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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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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0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這項規定指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自民國92年12月1日起生效。這表示從該日期開始,辦法的規定即可被實施。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這項規定指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修正條文自其發布當天起生效。這意味著當修正條文被宣布發布後,修正條文的內容即可開始生效。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施行日期為民國92年12月1日,且其修正條文自其發布日起生效。然而,由於沒有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我們無法進一步討論或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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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