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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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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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資料,「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0條的兩項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這項規定指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自民國92年12月1日起生效。這表示從該日期開始,辦法的規定即可被實施。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這項規定指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修正條文自其發布當天起生效。這意味著當修正條文被宣布發布後,修正條文的內容即可開始生效。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的施行日期為民國92年12月1日,且其修正條文自其發布日起生效。然而,由於沒有提供更多關於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我們無法進一步討論或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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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