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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9 條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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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9條規定,當警察在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時,發現行方不明的治安顧慮人口所需的資料時,應通報該人口的戶籍地警察機關。根據這項法條,警察在進行相關查證工作時發現有可能涉及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的情況,應該將相關資料通報給該人口所登記的戶籍地警察機關。這樣可以協助戶籍地警察機關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處理工作,確保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維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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