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 3 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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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3條,警察實施查訪時的項目包括查訪對象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以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的必要資料。 舉例來說,警察在查訪時可能會了解到對象的工作情況,包括是否有穩定的工作、所在公司的性質等。此外,他們也可能會了解對象的交往情形,看是否跟犯罪相關聯,例如是否有與毒品交易人士的接觸等。另外,警察可能也會收集其他有助於預防對象再犯的資料,例如對象的家庭狀況、社區關係等。 這些項目的目的在於提供警方參考,以便更好地維護社會治安並防止對象再次犯罪。警方透過了解對象的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可以更好地評估對象再犯的風險,並適時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參考資料: -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4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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