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查閱時,應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 2.申請查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十七條,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查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之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查閱。如果審核發現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所附資料不完整或無法證明查閱的情況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請求申請人補正。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加害人登記資料的查閱事項,並在接獲核轉函文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查閱並回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