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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四條管機關核轉查閱時,應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2. 申請查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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