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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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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查閱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經審核申請查閱人條件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無法證明查閱等事由時,受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其補正。
  2. 2.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指定專人辦理加害人登記資料之查閱事項,並於接獲核轉函文七個工作日內,函復查閱結果。函復文件應載明被查閱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8條的規定,函復文件應該載明被查閱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這表示當進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時,相關單位在發出函復文件時必須清楚列明被查閱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是否有加害人登記資料。這樣可以確保被查閱人的身份得到明確辨識,同時讓被查閱人知道自己的加害人登記狀況。 作為範例,如果A先生在被查閱時發出函復文件,該文件應當清楚列明A先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是否有加害人登記資料。這樣不僅可以讓A先生確認自己的身份被正確辨認,也可以讓相關單位向A先生說明他的加害人登記狀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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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查閱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後,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