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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查閱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經審核申請查閱人條件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無法證明查閱等事由時,受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其補正。
  2.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指定專人辦理加害人登記資料之查閱事項,並於接獲核轉函文七個工作日內,函復查閱結果。函復文件應載明被查閱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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