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查閱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核對申請人身分、申請事由及佐證資料無誤後,於三個工作日內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經審核申請查閱人條件不符、所附資料不全或無法證明查閱等事由時,受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其補正。
- 2.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指定專人辦理加害人登記資料之查閱事項,並於接獲核轉函文七個工作日內,函復查閱結果。函復文件應載明被查閱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8條的規定,函復文件應該載明被查閱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 這表示當進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時,相關單位在發出函復文件時必須清楚列明被查閱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是否有加害人登記資料。這樣可以確保被查閱人的身份得到明確辨識,同時讓被查閱人知道自己的加害人登記狀況。 作為範例,如果A先生在被查閱時發出函復文件,該文件應當清楚列明A先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是否有加害人登記資料。這樣不僅可以讓A先生確認自己的身份被正確辨認,也可以讓相關單位向A先生說明他的加害人登記狀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