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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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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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9條",此法條規定了對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的情況下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的認定標準。根據該法條,此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第9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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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