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單次入國許可證。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單次入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