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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入國許可證件。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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