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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居留期間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其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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