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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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暫時留置人之同行人,非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不得陪同進入實施暫時留置之勤務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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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暫時留置人的同行人除非獲得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同意,否則不得陪同進入進行暫時留置的勤務場所。 根據以上的法規,如果有人被暫時留置,在進入實施暫時留置的地方時,其同行人必須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同意才能陪同進入。這是為了確保暫時留置的勤務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如果同行人未獲得同意就進入,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法規,可能面臨相應的處罰。
- 同行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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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