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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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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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第13條,當事人若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被暫時留置,入出國及移民署在調查後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來說,當事人可能會被轉交給檢察官進一步偵查、起訴,或者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關於暫時留置的情況,參考法條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第6款。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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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