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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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即通知原列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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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的暫時留置辦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如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被暫時留置,入出國及移民署在調查後,應立即通知原列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這表示當當事人被暫時留置後,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對案件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給相關的司法或軍法機關,以便進一步處理該案件。這樣可以確保當事人在暫時留置期間的權益得到保障,並且確保相關機關能夠進一步執行相應的法律程序。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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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