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情狀;其可供案件調查之參考者,應詳實記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在該辦法的第 5 條規定中,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在暫時留置被留置人時應注意被留置人的情狀,並應詳實記錄在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中。這樣的記錄可以作為案件調查的參考依據。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