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2 條
-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之面談,除以團聚事由申請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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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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