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 4 條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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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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