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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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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 2.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人(例如指紋、虹膜、臉部辨識等),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應該保持保密。如果違反保密義務,將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具體來說,這意味著持有這些特徵識別資料的個人或機構都必須遵守保密的責任,並且如果有人違反保密義務,將會依法受到懲罰或處理。 參考資料: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10條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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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持有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