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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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請求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後提供。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
- 2.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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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第9條,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前,必須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的要求,向相關機構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該申請需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通過後方可提供。如果情況急迫,則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方式提出申請,但仍需事後補送正本文件。 2. 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根據國際間的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國際傳遞及利用。 以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為例,公務機關如果需要蒐集、處理或利用某人的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例如指紋或人臉辨識等資料,必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並在申請中詳細說明蒐集、處理或利用的理由、需要的資料類別以及使用目的。該申請需要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審核通過後,才能提供相關資料。如果情況急迫,則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方式提出申請,但仍需要事後補送正本文件。 此外,根據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的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根據國際間的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國際傳遞及利用。這意味著如果有相關的國際合作活動,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下,將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傳遞給其他國家或機構使用。 參考資料: -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20)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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