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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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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行政院,「離島建設條例」,第18條。 範例:一位在金門設有戶籍超過六個月的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時,將不需要支付任何規費。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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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規定:「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