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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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20條,當被害人經司法機關認為不再需要其協助進行偵查和審判時,主管機關可以協調相關機關、民間團體,以及被害人原籍國(地)的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儘快安排將被害人安全送回其原籍國(地)。 根據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保護被跨國境販運人口的被害人,以及協助他們返回原籍國(地)並提供安全。這條法規目的在於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和福祉,在協調相關單位和機構的情況下判斷是否需要將被害人送回原籍國(地)。這保護措施確保被害人不會再受到進一步的壓迫和侵害,並支持他們回到他們的家國。 例如,在一起跨國境販運人口案件中,被害人在協助偵查和審判後可能面臨安全風險,因為他們可能成為報復的對象。根據這條法規,在被害人不再需要提供協助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與被害人原籍國(地)的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協調安排並確保被害人安全返回原籍國(地),以使其能夠獲得進一步的協助、保護和支援。
- 偵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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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