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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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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19條,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在報導或記載被害人時,不得公開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的資訊。然而,如果被害人具有行為能力且同意公開,或者犯罪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公開,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的相關資料,此條款的目的是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身份,以避免被進一步侵害或二次傷害。這樣的規定對於提供被害人更好的保護和支持至關重要。同時,這條款也允許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例外情況下公開被害人的身份,以確保偵查或其他必要的程序能夠順利進行。 一個例子是,如果被害人自願公開自己的身份來傳達特定訊息或增加公眾對此問題的關注,那麼媒體可以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身份資訊。另一個例子是,如果犯罪偵查機關認為公開被害人的身份有助於尋找犯罪嫌疑人或破案,則也可以在合法的範圍內公開被害人的身份。

  • 行為能力名詞
  • 偵查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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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9 條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