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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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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來源(目的)國之相關機關、組織進行交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3條的內容,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時,可以提供補助給國內非政府組織。這個補助的目的是為了與國際組織或跨國(境)人口販運的來源(目的)國相關機關或組織進行交流。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可以促進國際合作,共同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的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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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事項,得補助國內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