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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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4條規定,治安機關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當設置跨國(境)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 根據該辦法第2條的定義,所謂的跨國(境)人口販運,是指任何以非法手段,將人運送或轉移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利用其勞動力、性工作、奴役或其他剝削目的的行為。而治安機關則依據刑法、國家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打擊犯罪的機關。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則是指負責勞工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 根據資料所述,法律並未具體提及該窗口或報案專線的運作細節,如是否需要公開報案者的身份等。然而,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一些國家在打擊人口販運行為方面已經建立了專門的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以方便公眾舉報人口販運活動,並保護舉報者的個人資料安全。這些機構通常會提供專業的接待人員,以協助接收舉報者的信息並進行相關調查。 總結而言,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4條之規定,治安機關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設置跨國(境)人口販運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以便公眾可方便地舉報可能的人口販運活動,並保護舉報者的安全和隱私。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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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