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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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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人口販運情事,應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向當地治安機關通報。
  2. 2.前項以外之任何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以前項規定方式或其他任何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
  3. 3.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三個身份的人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立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通報當地治安機關。這些人包括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同時,該法條也允許其他人士以前述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只要他們得知疑似的人口販運案件。此外,根據該法條規定,通報的內容、通報人的身分資訊都應該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5條 (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120001)

  • 人口販運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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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5 條規定:「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