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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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三個身份的人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立即填寫人口販運被害人個案通報單,通報當地治安機關。這些人包括警察人員、移民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同時,該法條也允許其他人士以前述方式或其他方式通報當地治安機關,只要他們得知疑似的人口販運案件。此外,根據該法條規定,通報的內容、通報人的身分資訊都應該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資料: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5條 (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120001)
- 人口販運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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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