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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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7條規定,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行為之可疑場所,進行查察。 參考資料: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53
- 查緝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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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