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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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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行為之可疑場所,進行查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7條規定,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行為之可疑場所,進行查察。 參考資料: -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53

  • 查緝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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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7 條規定:「治安機關應主動積極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並針對可能發生剝削行為之可疑場所,進行查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