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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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8條,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的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這意味著檢察署和治安機關需要定期進行會議,討論跨國人口販運的偵查工作,以加強協調和溝通。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樣可以確保各方能夠密切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 人口販運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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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