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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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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8條,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的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這意味著檢察署和治安機關需要定期進行會議,討論跨國人口販運的偵查工作,以加強協調和溝通。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樣可以確保各方能夠密切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活動,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 人口販運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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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