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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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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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9條,當治安機關發現疑似被害人有診療的必要時,應立即通知所屬轄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並且在協助被害人前往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的同時,也應指定相關傳染病的篩檢。 根據該法規,當治安機關發現疑似被害人需要醫療照護時,除了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外,也需要提供協助將被害人送往當地的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同時,也要確保被害人接受相關傳染病的篩檢,以保障其身體健康。 作為範例,假設在國境防制販運人口行動中,治安機關發現一位疑似被害人有需要醫療照護的情況。按照《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9條的規定,治安機關會立即通知該區域的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護送該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讓他們接受必要的治療,同時也指定進行傳染病的篩檢。這樣便可以確保被害人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和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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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