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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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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務或
業
務知悉或
持有
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
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
揭露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預防及鑑別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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