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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職務或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2.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個人身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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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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