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7 條規定,加害人犯罪所得不進國庫,撥交移民署作為被害人補助專款,但已領性質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Q · 人口販運被害人怎麼從加害人那邊拿到錢?
加害人沒收的錢撥到移民署,被害人申請補助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7 條,加害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其被沒收的犯罪所得(含追徵價額)不會進入國庫,而是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專款。被害人需依移民署訂定的補助辦法申請,補助種類、條件、額度由該辦法規範;若已從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等其他法令領取性質相同補助者,依本條第三項不得重複領取。
人口販運最殘酷的諷刺是:加害人關進監獄之後,被害人往往什麼都沒拿到。傷害留在被害人身上,錢卻早就被加害人花光或藏起來。這條法律企圖解開這個結。它說:所有從人口販運罪沒收下來的犯罪所得(包括追徵的價額),不會進入國庫成為政府的一般稅收,而是由法務部撥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專款專用,用來補助人口販運的被害人。這是一種「直接從加害人口袋拿錢給被害人」的設計。但這條補助有它的紀律: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補助種類、條件、額度。第三項加了一道防火牆:如果你已經從別的法令拿到性質相同的補助(例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就不能重複領取,避免變成同一筆損害領兩份錢。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7 條為犯罪所得專款專用條款,建立「加害人沒收所得 → 法務部 → 中央主管機關 → 被害人補助」的資金管道,跳脫傳統犯罪所得歸入國庫的設計,使被害人實質受益;同時設禁止重複領取的調節機制,避免同一性質損害領取雙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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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沒有規定具體金額,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移民署)訂定辦法規範補助種類、條件和額度。實務上補助會涵蓋醫療費、心理諮商費、緊急生活費、回國旅費、職業訓練費等項目。每個項目有上限,不是被害人受損多少就賠多少。內行人提示:申請時把所有可請求的項目列清楚,不要只挑一兩項。各項目額度雖不高,加總起來可能比預期多很多。
看項目是否性質相同。第三項規定「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所以同樣是醫療費補助你只能領一邊,但如果你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領的是醫療費,這條還可以申請職業訓練費(性質不同),就不會被排除。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列出已領補助清單,逐項對照本條補助辦法的項目,找出沒重複的部分申請,才是最大化原則。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7 條,是用加害人被沒收的犯罪所得作為財源,由內政部移民署發給被害人的專款補助,涵蓋醫療、心理諮商、回國旅費等。
規定犯罪所得沒收後撥交主管機關作為被害人補助,授權訂定補助辦法,並禁止與其他法令性質相同補助重複領取。
犯罪所得經法院判決沒收確定後,由法務部移送主管機關(本條為移民署)專款專用,不入國庫。
同一被害人就同一性質損害,不得從本條補助與其他法令(如犯保法)同時領取雙份,避免雙重得利。
備齊鑑別通知書、判決書、醫療單據、損失證明等,向內政部移民署依補助辦法格式提出申請,社工或律師可協助。
判決確定 → 法務部執行沒收追徵 → 撥交移民署專戶 → 被害人申請補助。前段檢察官保全財產是關鍵。
依本法第 26 條居留期間可申請,回國旅費納入補助範圍;社工或非政府組織協助連結移民署窗口。
依移民署訂定的補助辦法各項目上限,分項申請:醫療、諮商、生活、旅費、職訓加總計算,非全額賠償。
兩者可分項並領(性質不同部分),策略是盤點犯保已領項目再申請本條未重複項目,最大化總額。
本條來自加害人沒收所得屬行政補助,不需自證損害金額;民事賠償需向加害人起訴並自負舉證,但金額可能更高。
| 比較面向 | 本條補助 | 犯保法補償 | 社福救助 |
|---|---|---|---|
| 資金來源 | 加害人沒收犯罪所得 | 國家編列預算 | 社福預算 |
| 申請對象 | 人口販運被害人 | 犯罪被害人(重大) | 低收入或弱勢 |
| 主管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 | 法務部 / 地檢署 | 衛福部 / 地方政府 |
| 重複領取 | 性質相同不得重複 | 與本條重複部分排除 | 原則可並領(看項目) |
| 申請時點 | 判決確定後 | 案發即可申請急難 | 資格符合即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犯人口販運罪自首或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人口販運罪乃重大犯罪案件,為鼓勵犯罪人協助犯罪偵查,爰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前項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各特別刑法規範之沒收制度競合複雜,故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對於整體沒收規定,包括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已全盤修正,有關沒收之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一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專章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至第二項有關為保全追徵得扣押財產之規定則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三、依據「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本國法律制度包含使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以就所受損害獲得賠償之各項必要措施,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所受損害,雖可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請求加害人賠償,惟被害人遭受迫害後,常需相當時間調養身心回復正常後始能謀職,但被害人獲救後之此類損失,難以透過民事求償程序獲得賠償。基於國家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衡平性,以及經費來源之考量,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補償」修正為「補助」,並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四、為使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符合相當關聯且能適當修復填補被害人損失,爰修正條文第一項定明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至於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修正條文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五、考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六款已放寬重傷之定義範圍,使因該法所定犯罪行為被害而取得重大傷病資格者,亦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又針對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亦納入補助對象及擴大補助種類,種類包含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訴訟與非訟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必要費用等,爰修正條文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補助種類及給付額度等,將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補償與補助項目及內容有所區隔,俾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補充性且特殊之補助,具體補助種類如「待業金」、「慰問金」或「其他必要之費用」等,於授權辦法另定之。 六、基於提供福利資源或補助之衡平性,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人口販運罪乃重大犯罪案件,為鼓勵犯罪人協助犯罪偵查,爰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各特別刑法規範之沒收制度競合複雜,故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對於整體沒收規定,包括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已全盤修正,有關沒收之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一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專章規定,爰刪除第一項規定。至第二項有關為保全追徵得扣押財產之規定則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三、依據「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本國法律制度包含使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以就所受損害獲得賠償之各項必要措施,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所受損害,雖可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請求加害人賠償,惟被害人遭受迫害後,常需相當時間調養身心回復正常後始能謀職,但被害人獲救後之此類損失,難以透過民事求償程序獲得賠償。基於國家整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及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服務衡平性,以及經費來源之考量,爰將第三項及第四項「補償」修正為「補助」,並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四、為使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符合相當關聯且能適當修復填補被害人損失,爰修正條文第一項定明犯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至於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修正條文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五、考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六款已放寬重傷之定義範圍,使因該法所定犯罪行為被害而取得重大傷病資格者,亦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又針對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亦納入補助對象及擴大補助種類,種類包含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訴訟與非訟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必要費用等,爰修正條文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補助種類及給付額度等,將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補償與補助項目及內容有所區隔,俾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提供補充性且特殊之補助,具體補助種類如「待業金」、「慰問金」或「其他必要之費用」等,於授權辦法另定之。 六、基於提供福利資源或補助之衡平性,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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