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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口販運罪者,經依法沒收犯罪所得追徵之價額,由法務部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補助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
  2. 前項補助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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