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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者,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科以各該人口販運罪所定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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