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規定,犯人口販運罪判決有罪確定者,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外國法院判決亦同。
Q · 公司員工因人口販運被判刑,整間公司會被禁止標政府工程嗎?
會。判決確定起五年禁標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第1項,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法人依第40條兩罰規定科以罰金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第3項規定名稱、罪名等資訊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對營造業、人力仲介業、漁業等重度依賴外籍移工產業是現金流殺手。
標到政府工程是很多公司的命脈,每年幾兆元的政府採購預算,是台灣商業圈最大的單一買家。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事:只要你的公司、或公司裡的關鍵人物,因為人口販運罪被定罪,這條金脈會被切斷整整五年。不是罰錢、不是警告,是直接從政府採購系統的「合格廠商名單」上消失。而且名字、罪名、相關資訊會被公告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所有同業、所有客戶、所有銀行都看得到。連在國外被定罪也一樣算。對營造業、人力仲介業、漁業、看護仲介這類重度依賴外籍移工的產業來說,這條不是抽象的道德條款,是一根直接掐住現金流的繩子。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為採購排除規範,建立三項機制:自然人或法人因人口販運罪判決確定者五年禁止參加政府採購(含投標、決標、分包)、外國法院判決同樣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有罪資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台灣銜接 WTO 政府採購協定與國際反人口販運標準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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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條和第40條結合的設計,目的就是逼公司建立內控。實務上,如果公司能證明已建立完整的勞工管理制度、定期教育訓練、發現異常立即通報,可主張第40條但書的「已盡力為防止」免責。但「已盡力」的舉證門檻很高,僅有紙本的員工手冊絕對不夠。內行人提示:法院實務上要求看見「具體的執行紀錄」,不是「制度文件」。每月的稽核紀錄、員工檢核表、通報紀錄,這些日常文件才是免責的真正籌碼。
是的,本條明文外國法院判決同樣適用。實務認定上,採購機關會透過外交部、法務部國際司或司法協助途徑取得判決資料。重點是:必須是「有罪確定判決」,外國檢察官的起訴或一審判決如果還可上訴,不會立即觸發。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公司有海外營運,特別是東南亞、中東地區,當地的勞動法令認定標準和台灣不同,有些行為在當地構成人口販運在台灣不一定構成,反之亦然。海外法務風險評估必須做。
本條明文「分包廠商」也適用禁止規定。實務上總承包商一旦發現分包名單裡有被列入採購公報的廠商,會立即移除,否則自己也可能被機關以「重大違約」處理。內行人提示:簽分包合約時應明文約定「分包商承諾未受本法五年禁令」並要求每季提供切結書,這是大型營造廠和系統商保護自己的標準做法。如果沒寫這一條,被連累時連求償基礎都沒有。
建立五年採購排除機制,因人口販運罪判決確定者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決標或分包,含外國法院判決。是台灣 2023 年銜接國際反人口販運標準的核心條款。
本條明文分包廠商也在禁令範圍。總承包商發現分包名單有被列入採購公報廠商,必須立即移除,否則自己會被機關以「重大違約」處理。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將判決有罪確定者的名稱、罪名等資訊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所有採購機關和潛在分包商都能查詢,產生市場連鎖效應。
員工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時,除員工本身受刑事處罰外,所屬法人也會被科罰金。第40條兩罰罰金確定後,第41條啟動公司五年禁標。
建立人權盡職調查制度:護照保管、工時紀錄、薪資發放、住宿安排四大稽查點 + 月度稽核紀錄 + 員工教育訓練 + 異常通報 SOP。光有制度文件不夠,要有執行紀錄。
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機關可撤銷決標、解除契約,且不負賠償責任。已收的工程款可能要返還,造成現金流斷崖式風險。
依訴願法第14條,30 日內提訴願。如果公告未附救濟教示,期間延長為 1 年。但救濟重點是「判決確定」要件是否成立,行政裁量空間有限。
立即啟動內部調查並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留下「已盡力為防止」證據(第40條但書);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找熟悉人口販運案件的刑事律師。
本條是人口販運專屬五年禁令(強制),政府採購法101條是一般不良行為禁令(如圍標、偽造文書等),兩者可能並列適用同一廠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compared_label | difference |
|---|---|---|---|---|
| 啟動要件 | 判決有罪確定 | 緩起訴 / 不起訴 | 不啟動禁標 | 唯一觸發點是「有罪確定」,偵查階段和解仍是救命窗口 |
| 適用範圍 | 投標 / 決標 / 分包 |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 不良廠商一般禁令 | 本條是人口販運專屬,第101條是一般採購不良行為,可能並列適用 |
| 外國判決效力 | 明文承認 | 一般禁標規定 | 通常不承認 | 本條是台灣少數明確承認外國刑事判決效力的政府採購排除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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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通報責任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課以相關人員通報人口販運案件之義務,爰參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違反此等法律義務者,應處以行政罰鍰。
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依前條規定科以罰金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其因違反人口販運罪,經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 前項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採購時,經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段情形者,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世界貿易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當有證據時,廠商如經法院最終判決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時,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排除有此情形之廠商進入採購;又英國於二零一五年修正之公共契約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如招標機關已經確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歐盟共同採購契約指引附件十所列關於國際環境、社會及勞工法之內容,可決定不將合約授予投標或決標廠商。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落實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爰為第一項規定,針對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依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科以罰金確定者,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上述所指「政府採購」係包含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主體辦理之採購。另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其因違反人口販運罪,經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應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因犯人口販運罪不得參與政府採購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爰增訂第二項;另機關誤決標予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至加害人於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參加採購之期間,發生機關禁止參與採購之爭議,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請求釋疑、異議、申訴等程序機制,併予敘明。 四、考量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廠商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實務運作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每月定期經由法務部取得人口販運罪判決確定之相關資訊,爰增訂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利各採購機關統一查找。至所稱「其他必要資訊」係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地址、判決確定日期及字號等。上述判決有罪確定者相關資訊,一併同時刊登於中央主管機關之人口販運防制相關網頁中。另自判決確定時起,依第一項規定即發生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效果,縱有於判決確定之日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間投標,抑或機關誤為決標者,仍有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以書面通知被刊登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依相關法令救濟之。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課以相關人員通報人口販運案件之義務,爰參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違反此等法律義務者,應處以行政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世界貿易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當有證據時,廠商如經法院最終判決嚴重犯罪或其他嚴重罪行時,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排除有此情形之廠商進入採購;又英國於二零一五年修正之公共契約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如招標機關已經確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歐盟共同採購契約指引附件十所列關於國際環境、社會及勞工法之內容,可決定不將合約授予投標或決標廠商。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落實人權保障,並銜接國際人權標準,爰為第一項規定,針對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依修正條文第四十條規定科以罰金確定者,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上述所指「政府採購」係包含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主體辦理之採購。另為落實本法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其因違反人口販運罪,經外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亦同。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應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因犯人口販運罪不得參與政府採購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爰增訂第二項;另機關誤決標予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於第二項後段明定準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至加害人於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參加採購之期間,發生機關禁止參與採購之爭議,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請求釋疑、異議、申訴等程序機制,併予敘明。 四、考量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廠商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實務運作可由中央主管機關每月定期經由法務部取得人口販運罪判決確定之相關資訊,爰增訂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判決有罪確定者之名稱、罪名及其他必要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利各採購機關統一查找。至所稱「其他必要資訊」係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地址、判決確定日期及字號等。上述判決有罪確定者相關資訊,一併同時刊登於中央主管機關之人口販運防制相關網頁中。另自判決確定時起,依第一項規定即發生不得參加政府採購之效果,縱有於判決確定之日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間投標,抑或機關誤為決標者,仍有第二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事以書面通知被刊登者,當事人如有不服,得依相關法令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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