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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積極辦理人口販運之宣導、偵查、救援、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等相關務,並與國際政府或政府組織辦理各項合作事宜,致力杜絕人口販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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