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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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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 四、研擬各種法令或計畫,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 五、主動宣導警政,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簡化工作程序,合理可行經採用,提高工作效率。 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足資範式。 八、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辛勞得力。 九、查捕逃犯,辛勞得力。 十、處理交通事故,辛勞得力。 十一、辦理家戶訪查工作,辛勞得力。 十二、執行重要警衛,辛勞得力。 十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之案件,辛勞得力。 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 十五、參加各警察機關、學校舉辦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成績優良。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勤務,辛勞得力。 十七、勤務督察,成績優良。 十八、對入出境安全檢查管制確實,辛勞得力。 十九、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列舉19款嘉獎事由,從工作勤奮、為民服務到偵破刑案、查捕逃犯辛勞得力,共通門檻是須有具體優良事蹟。

Q · 做了好事就一定能記嘉獎嗎?

不一定,要有可檢視的具體事蹟才算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嘉獎以十九款情形為事由,但每一款都要求「具體優良事蹟」或「辛勞得力」的成果,不是態度好或熱心就自動有獎。而且敘獎須經陳報、核定程序,主管知悉並認定符合條件才會核給。實務上能不能拿到嘉獎,關鍵在於事蹟有沒有被即時記錄與陳報。

白話解讀

想知道一名基層警察怎麼一點一滴累積職涯本錢?答案就藏在這條的十九款裡。它是嘉獎的「事蹟清單」,把警察日常裡會被肯定的表現一條條列清楚: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蹟、主動為民服務、圓滿達成交辦任務、偵破刑案辛勞得力、查捕逃犯、處理交通事故、家戶訪查得力,一路到操守良好。注意一個關鍵字反覆出現:辛勞得力。這是嘉獎的門檻語言,意思是你認真投入、有成果,但還沒到「績效優異」那個更高的層級。讀懂這條,你就知道哪些事該主動留紀錄、該讓主管看見,因為這十九款就是你年底考績的原料來源。

法律定性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為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中嘉獎的事由規範,以十九款列舉應予嘉獎的情形,涵蓋工作態度、為民服務、刑案偵防、交通與勤務執行及操守表現,共通要件為須具備可檢視的具體優良事蹟或辛勞得力之成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做了好事一定會記嘉獎嗎?

不一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十九款都要求「具體優良事蹟」,也就是要有可被檢視的事實與成果,不是態度好或熱心就自動有獎;而且敘獎要經過陳報、核定的程序,主管知悉並認定符合條件才會核給。

Q2嘉獎跟記功的差別到底在哪?

看門檻用語。嘉獎(第3條)反覆用「辛勞得力」「有具體優良事蹟」,強調認真投入加一定成果;記功(第4條)用「績效優異」,要求成果卓越度更高。同類工作兩條都有,差別在成效等級。

Q3操守好也能加分嗎,不是只會扣分?

能。第19款明文把「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列為嘉獎事由,廉潔自持並有具體表現可以被正面肯定,例如拒收不當餽贈並適當處置、主動通報可疑情事等,留下紀錄都可能成為敘獎事證。

Q4警察嘉獎的條件有哪些?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列19款,含工作勤奮、為民服務、偵破刑案、查捕逃犯、交通事故、家戶訪查辛勞得力,到操守有具體優良事蹟。

Q5辛勞得力是什麼意思?

嘉獎的門檻語言,指認真投入並有一定成果,但尚未達到記功要求的『績效優異』層級。

Q6什麼叫具體優良事蹟?

可被檢視的事實與成果,相對於抽象的態度好或熱心,是各款嘉獎的共通要件。

Q7嘉獎跟記功差在哪?

嘉獎用『辛勞得力』,記功用『績效優異』;一個強調投入苦勞,一個強調成果卓越度。

Q8警察嘉獎怎麼陳報?

對照第3條找出落在哪一款 → 即時留證時間/地點/經過/成果 → 透過直屬主管循獎懲陳報程序具體提出。

Q9事蹟怎麼留證最有效?

事蹟發生當下即時記錄處理過程、時間、成果並讓主管知悉,遠勝事後回想;記憶會模糊,當下紀錄不會。

Q10年度考績前該做什麼爭取敘獎?

把整年命中十九款的事蹟整理成具體清單交給主管,主動提供事證者比等別人想起的人拿到更多獎勵。

Q11做了符合條件卻沒被敘獎怎麼辦?

整理具體事證循獎懲陳報程序提出;認為考績結果顯失公平,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申訴。

Q12嘉獎 vs 記功該爭取哪個?

看成效等級。達到『績效優異』的事蹟應爭取記功,只到『辛勞得力』則是嘉獎,陳報用對形容詞很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門檻語言成效要求層級
嘉獎(第3條)辛勞得力/具體優良事蹟認真投入+一定成果最基礎獎勵
記功(第4條)績效優異成果卓越度高中階獎勵
記一大功(第5條)重大貢獻/策劃興革重大且影響廣泛最高層級獎勵

門檻語言

嘉獎(第3條)
辛勞得力/具體優良事蹟
記功(第4條)
績效優異
記一大功(第5條)
重大貢獻/策劃興革

成效要求

嘉獎(第3條)
認真投入+一定成果
記功(第4條)
成果卓越度高
記一大功(第5條)
重大且影響廣泛

層級

嘉獎(第3條)
最基礎獎勵
記功(第4條)
中階獎勵
記一大功(第5條)
最高層級獎勵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行政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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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