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 二、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績效優異。 四、查捕重要逃犯,績效優異。 五、處理交通事故,績效優異。 六、辦理家戶訪查工作,績效優異。 七、執行重要警衛,績效優異。 八、預防犯罪得力,因而減少刑案,績效優異。 九、對於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 十、執行深山總清查工作,績效優異。 十一、勤務督察,績效優異。 十二、參加全國警察機關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異。 十三、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異事蹟。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4條列舉記功十三款事由,從偵破刑案、查獲槍砲到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共同門檻是成效須達「績效優異」程度,比嘉獎高一階。
Q · 警察什麼情況可以記功而不是只拿嘉獎?
成效達「績效優異」層級才記功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4條,記功事由共十三款,包括偵破刑案、查獲槍砲彈藥、查捕重要逃犯、處理交通事故、預防犯罪減少刑案、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警察學術發明貢獻、業務推展有成效或領導有方等。關鍵在於成效須達「績效優異」「卓著」「處理得當」的卓越程度,而非第3條嘉獎要求的「辛勞得力」「具體優良」,這一階的差距是質的提升,不是苦勞的累加。
嘉獎和記功之間,隔著兩個字的距離:辛勞得力,變成績效優異。這條就是記功的事蹟清單,門檻明顯比嘉獎高一階。同樣是偵破刑案、查捕逃犯、處理交通事故,在前一條只要「辛勞得力」就能拿嘉獎,到了這條要求的是「績效優異」、「績效卓著」、「處理得當」這種強調成果卓越的用語。另外它還納入了更需要專業含量的事蹟: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貢獻、主辦業務推展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對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讀懂這條的人會明白一件事:要從嘉獎升到記功,拚的不只是更辛苦,而是要拿出別人看得到的「卓越成果」。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4條為警察平時考核「記功」的法定事由規範,列舉十三款達績效優異程度的具體事蹟,作為記功獎勵的構成要件。其門檻語言(績效優異、卓著、處理得當、有成效)明顯高於同標準第3條嘉獎事由,構成警察敘獎制度由嘉獎進入記功的層級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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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成果的卓越度。記功事由用的是『績效優異』『卓著』『處理得當』,比嘉獎的『辛勞得力』高一階,要求看得見的優異成果。同一件事嘉獎和記功都有,差別在成效等級,陳報時務必用具體數據呈現成果有多突出。
可以。第一款獎勵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第二款獎勵主辦業務推展有成效或領導有方,不限於外勤查緝。關鍵是證明產出被採行且有實際成效,光有構想不夠。
記功在年終考績裡份量比嘉獎重,而考績等第正是升官等、升職務的硬門檻。一個扎實的記功,可能就是幾年後站在哪個位階的分水嶺。
第4條列十三款事由,共同門檻是成效須達績效優異、卓著或處理得當,比嘉獎高一階。
同一件事,嘉獎要『辛勞得力』,記功要『績效優異』,差在成效卓越度,是質的跳階。
成果達卓越層級的考核用語,能用數據呈現成效突出度,是記功與嘉獎的核心區辨門檻。
記功是優異事蹟,記一大功要策劃警政興革、引進重大制度或有重大破獲等更高貢獻。
對照十三款定位適用款次→量化成效→及時製作佐證報告→循程序陳報主管→經機關審議核定。
寫『刑案下降百分之多少』『查獲幾支槍、搗破幾處工廠』等數據,遠勝『非常努力』。
事件處置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完整處置報告,固定現場細節與關鍵判斷,依第9款認定。
依第1款學術發明貢獻或第2款業務推展有成效,關鍵是證明產出被採行且有實際效益。
記功在考績份量更重,而考績等第是升官等、升職務的硬門檻,記功的槓桿明顯大於嘉獎。
| 項目 | 嘉獎(第3條) | 記功(第4條) | 記一大功(第5條) |
|---|---|---|---|
| 成效門檻語言 | 辛勞得力、具體優良 | 績效優異、卓著、處理得當 | 策劃興革、重大貢獻 |
| 同一查緝事蹟 | 達辛勞得力即可 | 須達績效優異 | 須有重大破獲或興革 |
| 內勤/研究是否納入 | 工作勤奮服務認真 | 學術發明、業務推展有成效 | 策劃警政興革被採行 |
| 考績份量 | 較輕 | 較重 | 最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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