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新工具,經採行有裨益警政之革新進步。 二、研訂警察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合理可行,有助益於警政之革新或推行,績效卓著。 三、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績效卓著。 四、於國家舉行重要大典或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策劃周詳,措施得宜,圓滿達成維護治安秩序之任務。 五、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得當,消弭禍患。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六、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七、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特殊重大具體卓著事蹟。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5 條規定七款記一大功事由,門檻嵌入重大、卓著、圓滿等最高級用語,是平時考核最高一級獎勵。
Q · 警察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能記一大功?
要符合七款重大事蹟之一,門檻最高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5 條,須符合七款情形之一才能記一大功,包括採行有效的警政興革建議、研訂法規績效卓著、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槍砲彈藥、國家大典或重要選舉期間圓滿維護治安、處理重大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特定警衛意外處置化險為夷,或其他特殊重大具體卓著事蹟。每一款都嵌「重大」「卓著」「圓滿」最高級門檻。
記一大功是平時考核獎勵的頂端,能拿到它的事蹟屈指可數。這條列出的七款,門檻全部頂到天花板:偵破的要是「重大」刑案、處理的要是「重大」治安事件、貢獻要「卓著」、選舉或國家大典期間要「圓滿達成維護治安任務」。它獎勵的不再是日常的優異,而是那些一旦出錯後果嚴重、做成功則影響深遠的關鍵時刻。一個記一大功在年終考績裡份量極重,往往是把考績推上甲等、甚至改變升遷命運的臨門一腳。但相對的,它的審核也最嚴,要拿到必須拿得出無可爭議的重大成果,不是表現很好就夠。
記一大功是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勵的最高一級,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5 條規定七款法定事由,獎勵對象限於在重大刑案、重大治安事件、國家大典或重要選舉等關鍵時刻做出具重大影響之卓著成果者,審核標準較嘉獎、記功嚴格。
差在「重大」與「卓著」這層天花板門檻。記功要求績效優異,記一大功則幾乎每款都要求重大刑案、重大治安事件、卓著貢獻、圓滿達成,是優異之上再跳一階,審核也最嚴。多數警察整個職涯記一大功的次數很少,遇到重大事件時當下的完整紀錄,就是日後能不能拿到頂級獎勵的關鍵。
能。本條第一款獎勵提供警政興革建議經採行有裨益、第二款獎勵研訂警察法規助益革新且績效卓著,制度與法規面的卓著貢獻同樣是記一大功事由,不限於查緝戰功。關鍵是證明你的建議或法規被採行且確實帶來警政革新或推行成效,停留在構想階段不算。
警察平時考核獎勵的最高一級,依獎懲標準第 5 條須符合七款重大事蹟之一,多數警察整個職涯難得一次。
警政興革建議經採行、研訂法規卓著、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槍彈、大典選舉圓滿維安、處理重大治安事件、特定警衛意外處置、其他特殊重大具體卓著事蹟。
規模、影響、社會危害程度嚴重者,『重大』是法定門檻,一般查獲或處置尚不足以達標。
記功要求績效優異,記一大功每款都嵌『重大』『卓著』『圓滿』,是優異之上再跳一階,審核最嚴。
對照七款確認達標 → 即時完整記錄關鍵處置與成果 → 循主管程序陳報並強調事件重大性。
補強事蹟達『重大』『卓著』的客觀證據,循程序陳報,必要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申訴或復審。
在記憶最清晰當下記下判斷時點、處置理由與結果,這份第一手決策紀錄是審核站得住腳的核心。
在年終考績份量極重,常足以單獨把等第推上甲等、改變升遷,效益勝過多年零星嘉獎累積。
事蹟達『重大』『卓著』才報記一大功,否則以記功陳報;門檻不足硬爭多半過不了審核。
兩條都能。第一、二款獎勵制度與法規面卓著貢獻,第三至六款獎勵戰功與危機處置,入口不只一個。
| 項目 | 門檻語言 | 對應條文 | 考績份量 |
|---|---|---|---|
| 嘉獎 | 具體優良事蹟 | 第 3 條 | 低 |
| 記功 | 績效優異/有價值貢獻 | 第 4 條 | 中 |
| 記一大功 | 重大/卓著/圓滿 | 第 5 條 | 極高,可改變考績等第與升遷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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