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是警察最輕的懲處,三次申誡可折算為一次記過。
Q · 警察執勤態度差或弄丟我的證件,可以怎麼追究?
對照第 6 條款次提出書面檢舉,比空泛抱怨更有份量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包含言行失檢影響警譽(第 3 款)、遺失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第 6 款)、應迴避而未迴避(第 15 款)等。若警察的行為精確落在某一款,向其所屬機關政風或督察單位提出書面申訴並指明款次,承辦單位即須照標準審查。申誡雖屬最輕懲處,但會累積:三次申誡折算一次記過,對員警的實質壓力高於外界想像。
你以為「申誡」是警察處分裡最不痛不癢的一張罰單?錯了。這 18 款才是你檢舉警察時最該背下來的東西。因為它把警察執勤的每一條行為紅線,從制服沒穿好、弄丟服務證、執勤該迴避不迴避,到曠職、不聽調遣,全部攤在陽光下。更關鍵的是申誡會累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抵銷規則,申誡三次就折算成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又折算成記一大過。所以一個看似最輕的處分,疊起來就能變成影響年終考績、甚至飯碗的重量。當你知道某個警察的行為精確落在第幾款,你的檢舉就從『他態度很差』升級成『違反獎懲標準第 6 條第 3 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承辦單位看到的份量完全不同。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是警察平時考核中「申誡」懲處的事由清單,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涵蓋執行職務不力、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言行失檢影響警譽、遺失服務證、應迴避未迴避、曠職未達四小時、不聽調遣等輕微違紀,屬於警察行政懲處階梯中最輕的一級,情節嚴重者則上推至同標準第 7 條記過、第 8 條記一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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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但寫法決定份量。把行為對應到第 6 條第 3 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或第 4 款「處事不當」,督察單位就得照標準審查,比空泛抱怨難打發。申誡雖輕但會累積(三申誡折一記過),對員警的實質壓力比你想的大,正式書面檢舉並要求書面回覆,效果遠勝口頭抱怨。
如果是員警遺失足以證明身分的服務證、刑警徽,依第 6 條第 6 款本身就可申誡。若弄丟的是你交付的文件,可能涉及保管不力甚至更重的記過。你可同時主張國家賠償,警察的內部懲處和你的損害賠償是兩條獨立的路,互不取代。
不一樣。本條申誡是長官做的行政懲處,走內部考核;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是懲戒法院判的司法懲戒。兩條路、兩種程序、兩種救濟管道,搞混會找錯申訴對象。
規範警察「申誡」的十八款事由,是警察最輕的懲處,也是民眾檢舉警察違紀的現成對照清單。
公務體系內部最輕一級的行政懲處,由長官核定、記入平時考核,並可累積折算成記過。
違紀程度未達記過、記大過標準的要件,是本條多數款次共通的門檻;情節升高即上推第 7、8 條。
員警執勤時態度輕浮、出言調侃或行為失當而損及警察形象,落在第 6 條第 3 款。
蒐證記下姓名編號與時地、能錄就錄,對照第 3 或第 4 款向所屬機關政風或督察單位書面申訴並指明款次。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申誡三次折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再折算記一大過一次。
向政風、督察單位或監察院申訴本身不收費,重點在證據與款次對應,不是費用。
錄影錄音、現場對話紀錄、目擊證人與員警姓名服務證號,是言行失檢類最關鍵的證據。
本條是長官做的行政懲處走內部考核;懲戒法的申誡是懲戒法院判的司法懲戒,程序與救濟不同。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性質 |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 長官核定的內部考核處分 |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 懲戒法院判決的司法懲戒 |
| 決定機關 |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 所屬警察機關長官 |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 懲戒法院 |
| 累積效果 |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 三次申誡折算一次記過 |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 不適用考績累積折算 |
| 救濟管道 |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行政訴訟 |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 向懲戒法院上訴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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