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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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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是警察最輕的懲處,三次申誡可折算為一次記過。

Q · 警察執勤態度差或弄丟我的證件,可以怎麼追究?

對照第 6 條款次提出書面檢舉,比空泛抱怨更有份量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包含言行失檢影響警譽(第 3 款)、遺失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第 6 款)、應迴避而未迴避(第 15 款)等。若警察的行為精確落在某一款,向其所屬機關政風或督察單位提出書面申訴並指明款次,承辦單位即須照標準審查。申誡雖屬最輕懲處,但會累積:三次申誡折算一次記過,對員警的實質壓力高於外界想像。

白話解讀

你以為「申誡」是警察處分裡最不痛不癢的一張罰單?錯了。這 18 款才是你檢舉警察時最該背下來的東西。因為它把警察執勤的每一條行為紅線,從制服沒穿好、弄丟服務證、執勤該迴避不迴避,到曠職、不聽調遣,全部攤在陽光下。更關鍵的是申誡會累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的抵銷規則,申誡三次就折算成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又折算成記一大過。所以一個看似最輕的處分,疊起來就能變成影響年終考績、甚至飯碗的重量。當你知道某個警察的行為精確落在第幾款,你的檢舉就從『他態度很差』升級成『違反獎懲標準第 6 條第 3 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承辦單位看到的份量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是警察平時考核中「申誡」懲處的事由清單,列舉十八款應予申誡的情形,涵蓋執行職務不力、服裝儀容不合規定、言行失檢影響警譽、遺失服務證、應迴避未迴避、曠職未達四小時、不聽調遣等輕微違紀,屬於警察行政懲處階梯中最輕的一級,情節嚴重者則上推至同標準第 7 條記過、第 8 條記一大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覺得警察態度很差,投訴真的有用嗎?

有用,但寫法決定份量。把行為對應到第 6 條第 3 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或第 4 款「處事不當」,督察單位就得照標準審查,比空泛抱怨難打發。申誡雖輕但會累積(三申誡折一記過),對員警的實質壓力比你想的大,正式書面檢舉並要求書面回覆,效果遠勝口頭抱怨。

Q2警察弄丟我的證件,他自己會被怎樣?

如果是員警遺失足以證明身分的服務證、刑警徽,依第 6 條第 6 款本身就可申誡。若弄丟的是你交付的文件,可能涉及保管不力甚至更重的記過。你可同時主張國家賠償,警察的內部懲處和你的損害賠償是兩條獨立的路,互不取代。

Q3申誡和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一樣嗎?

不一樣。本條申誡是長官做的行政懲處,走內部考核;公務員懲戒法的申誡是懲戒法院判的司法懲戒。兩條路、兩種程序、兩種救濟管道,搞混會找錯申訴對象。

Q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申誡」的十八款事由,是警察最輕的懲處,也是民眾檢舉警察違紀的現成對照清單。

Q5申誡是什麼意思?

公務體系內部最輕一級的行政懲處,由長官核定、記入平時考核,並可累積折算成記過。

Q6什麼叫情節輕微?

違紀程度未達記過、記大過標準的要件,是本條多數款次共通的門檻;情節升高即上推第 7、8 條。

Q7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是指什麼?

員警執勤時態度輕浮、出言調侃或行為失當而損及警察形象,落在第 6 條第 3 款。

Q8警察態度差怎麼檢舉?

蒐證記下姓名編號與時地、能錄就錄,對照第 3 或第 4 款向所屬機關政風或督察單位書面申訴並指明款次。

Q9申誡幾次會變記過?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申誡三次折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再折算記一大過一次。

Q10檢舉警察要花錢嗎?

向政風、督察單位或監察院申訴本身不收費,重點在證據與款次對應,不是費用。

Q11怎麼證明警察言行失檢?

錄影錄音、現場對話紀錄、目擊證人與員警姓名服務證號,是言行失檢類最關鍵的證據。

Q12本條申誡 vs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差在哪?

本條是長官做的行政懲處走內部考核;懲戒法的申誡是懲戒法院判的司法懲戒,程序與救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性質本條申誡(行政懲處)長官核定的內部考核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申誡懲戒法院判決的司法懲戒
決定機關本條申誡(行政懲處)所屬警察機關長官公務員懲戒法申誡懲戒法院
累積效果本條申誡(行政懲處)三次申誡折算一次記過公務員懲戒法申誡不適用考績累積折算
救濟管道本條申誡(行政懲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法申誡向懲戒法院上訴審理

option_a_label

性質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決定機關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累積效果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救濟管道
本條申誡(行政懲處)

option_a

性質
長官核定的內部考核處分
決定機關
所屬警察機關長官
累積效果
三次申誡折算一次記過
救濟管道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循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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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決定機關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累積效果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救濟管道
公務員懲戒法申誡

option_b

性質
懲戒法院判決的司法懲戒
決定機關
懲戒法院
累積效果
不適用考績累積折算
救濟管道
向懲戒法院上訴審理
  • 申誡名詞
  • 名詞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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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