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三、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五、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六、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七、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八、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九、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一、疏脫刑事嫌犯。 十二、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四、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7 條列 15 款記過事由,含參與賭博、涉足不妥場所、疏脫刑事嫌犯、槍枝走火,屬情節嚴重級懲處。
Q · 警察下班去賭博或涉足色情場所,真的會被處分嗎?
會,第 7 款明定涉足即記過,與執勤無關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7 條第 6、7 款,警察人員參與賭博、或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等不妥場所,即構成記過事由,不以執勤中或穿制服為要件。本條共列 15 款記過情形,多附『情節嚴重』要件以與第 6 條申誡區隔;記過三次折算記一大過,並壓低年終考績等次。
記過比申誡重一級,而這一級跳的不只是分量,是把『下班後的你』也納入了管轄。看第 6、7 款你就懂:員警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場所,或自己參與賭博,就算發生在休假、不穿制服、跟執勤毫無關係,照樣記過。一般上班族下班去哪是隱私,但警察的私人生活被法規畫了線。其他像槍枝走火(第 13 款)、疏脫刑事嫌犯(第 11 款)、曠職滿四小時(第 14 款),都是把『情節嚴重』的違紀往上推一階。對員警來說,記過直接咬住年終考績和升遷;對想監督警察的民眾來說,這 15 款告訴你哪些行為一旦坐實,份量遠超一句『態度不好』。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 7 條為記過事由規定,列舉 15 款『情節嚴重』之違紀行為,涵蓋執行職務不力、違反品操紀律、參與賭博、涉足不妥場所、疏脫刑事嫌犯、槍枝走火、曠職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等,構成警察懲處由申誡升級至記過的判準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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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第 7 條第 6、7 款明文,參與賭博、或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場所即可記過,跟有沒有穿制服、有沒有在執勤無關。警察的品操紀律義務 24 小時存在,這也是警界對員警私下出入場所特別敏感的原因。
差在情節是否嚴重以及重量。同樣執勤不力,輕微落在第 6 條申誡,嚴重升到第 7 條記過。記過三次折算記一大過,並直接壓低年終考績等次,影響考績獎金與升遷,是會連動荷包與職涯的實質處分。
向所屬機關督察或政風單位具名檢舉,附上具體時間、地點、影像或證人,並標明對應款次與情節嚴重事實,比泛稱私生活很亂更有殺傷力。第 7 款不要求執勤中,純私人行為即可成立,舉證門檻反而清楚。
列舉 15 款記過事由,是警察懲處中情節嚴重級的判準清單,與第 6 條申誡形成級距分界。
差在情節是否嚴重。同樣違紀,輕微為申誡、嚴重升為記過;記過三次折算一大過並壓低考績等次。
指員警非因執行職務而出入色情、賭博、涉毒等場所,不問是否穿制服、是否在執勤。
由所屬機關依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審酌認定(參同標準第 12 條)。
鎖定款次 → 蒐集時間地點影像證人 → 向所屬機關督察或政風具名檢舉 → 可同步向監察院陳情。
記過屬行政懲處,循復審、行政訴訟救濟;自處分送達次日起算期間,注意三次折算一大過的累積風險。
記過三次折算記一大過(考績法第 12 條),並壓低年終考績等次,連動考績獎金與升遷。
提供具體時間、地點、照片、定位或目擊證人;第 7 款不要求執勤中,純私人行為即可成立。
同類違紀以『情節嚴重與否』分流:輕微申誡、嚴重記過;記過影響考績等次遠大於申誡。
| 比較面向 | shenjie | jiguo | jidaguo |
|---|---|---|---|
| 對應條文 | 第 6 條 | 第 7 條 | 第 8 條 |
| 情節程度 | 情節輕微 | 情節嚴重 | 重大疏失/違抗命令 |
| 折算 | 三次折算記過 | 三次折算記一大過 | 達免職門檻起算 |
| 考績影響 | 輕微 | 壓低考績等次 | 嚴重影響等次與去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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