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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三、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五、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六、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七、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八、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九、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成績低劣。 十、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一、疏脫刑事嫌犯。 十二、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四、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五、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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