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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重大。 六、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七、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致生不良影響。 八、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九、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曠職繼續達二日。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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