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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6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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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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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