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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7

  1. 1.被害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專案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五、返回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說明書。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三款所定健康檢查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3. 3.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住居所。 二、返回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事實及理由。
  4. 4.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專案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由內政部發專案永久居留證。
  5. 5.內政部審查專案永久居留,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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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被害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專案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