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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12

  1. 1.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准予補助者,其補助種類及金額。 三、不予補助者,不予補助之理由。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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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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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第 12 條規定:「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