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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8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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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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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補助金之種類如下: 一、慰問金。 二、待金。 三、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 四、原籍國(地)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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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二、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2.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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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二、每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2.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3.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待業金後,經三個月仍無當工作者,得檢具求職證明文件再提出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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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 二、機票費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之往返票價認定,覈實補助。 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並依偵審合理期間認定,覈實補助。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評估,得提高至每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登機證及住宿單(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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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原籍國(地)交通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偵審需要,前往我國駐外館處。 二、交通費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覈實補助。
  2.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及各類交通費單(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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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向移民署提出。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申請補助金之種類。 三、申請補助之事實。 四、申請補助金之領取方式。
  3. 第一項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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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合請領條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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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准予補助者,其補助種類及金額。 三、不予補助者,不予補助之理由。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