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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6

  1. 1.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 二、機票費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之往返票價認定,覈實補助。 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並依偵審合理期間認定,覈實補助。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評估,得提高至每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2. 2.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登機證及住宿單(領)據。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司法機關名詞
  • 覈實名詞
  • 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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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