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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5

  1. 1.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二、每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2. 2.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3. 3.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待業金後,經三個月仍無當工作者,得檢具求職證明文件再提出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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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業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